加盟申请

(1)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是四川地区首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我公司致力于打造高品质的客户群,为商户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益的补充。

(2)通过受理和信通卡,为联盟商户带来固定、优质的客户群体,培养持卡顾客的定向消费习惯。

(3)加入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户联盟,形成与同行业商家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4)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为特约商户提供形象宣传和营销活动的支持。

(5)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为特约商户提供联盟商户名册导购宣传服务。

(6)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策划、设计团队,能配合商户做好活动策划以及物料宣传。

(7)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客服团队,提供24小时客服咨询、业务解疑服务。

(8)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不定期为特约商户在合作媒体提供宣传服务。

特约商户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

 

甲方: 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 69号西雅图商务楼 11楼 36、 37号

 

乙方:

住所地:

 

 

为进一步繁荣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支付环境,推动合作双方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并实际受理和信通卡消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有关名词定义

1.1 和信通账户:在“和信通 APP”、和信通官方网站上实名注册并充值激活,能通过和信通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和信通 APP”、和信通微信公众号等)在甲方特约商户处完成消费的账户。

1.2 特约商户:指与甲方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可为和信通用户提供消费服务的商户。

1.3 消费服务:特约商户通过甲方和信通服务平台为和信通用户提供的消费商务服务。

1.4 和信通用户:在甲方“和信通 APP”、和信通官方网站上实名注册并充值激活,能在特约商户处完成消费的消费者。

1.5 和信通服务平台:是指甲方开发的以手机作为消费终端,以消费者为服务对象,可以实现消费下单、及时提货或享受服务和水、电、气代缴等服务功能的手机 APP应用和网站平台。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乙方认可并同意成为甲方和信通特约商户,根据自身业务类型为和信通用户提供消费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根据乙方装机环境,并结合乙方需求,向乙方提供相应型号的受理终端,具体型号及终端数量以本协议附件《特约商户信息表》为准。

3.2 甲方定期对布放在乙方的受理终端进行维护和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等工作。

3.3 在协议期内甲方通过网站、移动平台、使用指南、手机短信等渠道为乙方的产品和服务在用户群体中开展宣传介绍并进行相关推广,以促进双方合作业务的发展。

3.4 甲方需采取必要技术手段以维持和信通服务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若和信通服务平台需要修整升级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异常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查找原因尽快抢修以恢复平台的正常运行。

3.5 配置 24小时(含节假日)客服人员,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为乙方提供系统操作技术支持、解决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乙方须组织其营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及收银员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确保向和信通用户提供优质、顺畅的服务。

4.2 乙方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且须同时满足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常行业标准。

4.3 同意甲方在其营业场所收银处及明显位置摆放“和信通”的受理标识,同时向甲方提供企业 LOGO、宣传图片及有关宣传资料。

4.4 乙方为和信通用户服务时,在正常营业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信通账户的合法交易,和信通用户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消费交易手续费转嫁给和信通用户。

4.5 受理顾客投诉的有关工作,及时反馈至甲方客服,并积极配合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4.6 每月 15号核对账务无误后,乙方须依据和信通用户消费金额全额,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4.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是由代理代办的还需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4.8 乙方如发生商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等变更,需提前 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9 和信通用户在乙方消费享受如下优惠:

若因乙方未能执行双方约定提供给和信通用户的优惠,造成和信通用户投诉或双方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若乙方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4.10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划款金额超出实际消费金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 5日内,乙方应将多收取部分金额退回甲方付款账户。

4.11 合作期间,乙方应对甲方提供其使用的受理终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乙方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受理终端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12 合作结束或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受理终端全部完好的归还甲方,若经甲方查验核实受理终端遗失或损坏无法修复,或乙方拒绝返还的,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资金清结算

5.1 合作期内,乙方自愿同意向甲方支付和信通用户在乙方消费总金额的 %作为交易手续费(含税),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 T+1为一个结算周期。

5.2 “ T+1”的定义为:和信通用户在乙方进行消费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具体结算及流程以本协议附件《清结算管理办法》及《清分、清算时间及流程》为准。

5.3 甲方通过以下银行账户与乙方进行消费交易款项结算:

账户名: 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账 号: 2276 0016 6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信通用户在乙方的消费凭据,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经甲方根据乙方或第三方原始凭证查实无误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若乙方或第三方不能提供有效消费凭据的,账务核对均以甲方后台系统生成为准。

第六条 受理终端使用费用与赔偿费用

6.1 甲方为乙方提供受理终端以供乙方使用(甲方拥有受理终端的所有权,乙方仅享有占有、保管及使用的权利),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保管义务:□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受理终端保管函》。

6.2 合作期间若受理终端损坏(正常损耗除外),乙方应支付相应的修理费和配件成本。如果受理终端遗失或损坏无法修复,或合作终止后乙方拒绝按约定返还甲方受理终端的,乙方须按终端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具体型号价格标准以本协议附件《受理终端保管函》为准):

( 1)若乙方有向甲方支付押金的,甲方可将赔偿金从押金中直接扣除,押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 2)若乙方向甲方提供《受理终端保管函》的,乙方须按照《受理终端保管函》的约定向甲方据实赔偿。

6.3 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按照本条第 7.2款的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提供新的同型号终端以供和信通用户在乙方进行消费,新终端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双方合作结束后,经甲方检查机具完好无损的,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或免除乙方赔付责任。

第七条 协议终止条款

7.1 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正常营业情况下有如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 1)拒绝和信通用户的合法交易;

( 2)将交易手续费转嫁给和信通用户;

( 3)将和信通用户的交易与现金交易区别对待;

( 4)因情势变更无法向甲方提供必需的营业证照等证件;

( 5)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和信通用户提供优惠政策或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降低优惠标准;

(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双方已无合作可能的情形。

7.2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立即停止提供和信通支付服务,甲方将取消乙方特约商户资格,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为和信通用户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

( 2)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提供机具给他人使用的;

( 3)违规储存、泄露、转卖和信通用户信息或交易信息的;

( 4)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为和信通用户提供套现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的;

( 5)在和信通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 6)具有其他危害和信通用户权益、市场秩序或社会稳定行为的。

7.3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被任一方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协议届满或提前解除后的 5日内进行对帐,对帐完成后的 5个工作日内结算双方之间的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如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在合理时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保密义务

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 ,任一方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本协议,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及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有关争议,原则上应由协议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期间,除有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及其他

1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续签,若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仍未就续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协议自动延期至双方签订新的协议或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协议之日止。

11.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达成书面协议以明确,并成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

11.5 本协议于 日由甲乙双方在 成都市锦江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成都市东大街紫东楼段 35号 地址:

明宇金融广场 28F

电话: 62690133 电话:

 

 

附件一:

清结算管理办法

 

1 .甲方和信通账户(含充值)的资金全额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中,甲方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清算平台向乙方进行消费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监管及网联清算将给予特约商户最有力的资金安全保障。

2 .商户对账

商户对账可分为自助对账和人工对账两种方式。

( 1)自助对账

商户通过甲方提供的商户交易系统查询端口自助查询本商户的日、月交易明细。

( 2)人工对账

日对帐:甲方按协议约定周期将前一日交易明细表传送至乙方便于其核对每日交易。

月对帐:每月 10号前甲方通过邮件方式传送上月交易明细表至乙方。

甲方每月 15号前为乙方提供上月“和信通交易汇总表” ,供乙方进行核对。对账无误后,甲方于每月 15号之前向乙方开具和信通消费金额全额的 %的手续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 .对账异议处理

乙方收银人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每日和信通交易。对当日 23: 00以前的退货交易,乙方可直接撤销完成退货交易。隔日退货交易,乙方须填写“错账查询书”盖财务章发传真至甲方,甲方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货货款的充值,并通知乙方充值金额的完成;退货货款在充值当日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抵扣。乙方应保留原始退货单据及持卡人原未经涂改过的交易记录单备查。

特约商户需将原始交易单据保存一年,以便于核对账目和出现账务纠纷时使用。帐目异议由乙方以“错帐查询书”形式向甲方提出查询和数据调整要求,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对方提出的有异议的账目进行处理并在 3个工作日内解决,在解决后的第一个划款周期划款。

 

 

附件二:

清分、清算时间及流程

 

1 .甲方后台结算主机于每日 23:00对信息进行汇总、统计、清分等数据处理;并于次日 9: 00将和信通交易汇总报文通过甲方结算系统报送至网联清算平台。

2 .网联清算平台根据甲方发送的和信通交易报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将甲方开立的中国人民银行交存专户中的资金汇划至特约商户银行账户。

3 .结算资金为交易总额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

4 .甲方于每月 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上月和信通交易汇总表及明细表。

5 .节假日安排:甲方清结算时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保持一致,如遇节假日则节假日前最后一工作日至节假日最后一日的消费数据,视作上一清分期的消费信息,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清算处理,处理步骤同上。

 

附件三:

特约商户信息表

 

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名) /商号(盖章)

商户简称:

经营范围:

营业地址:

客服电话:

营业时间:

地市区县:

总负责人:

总负责人电话:

总负责人 /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财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人电话:

装机联系人:

装机联系人电话:

对账邮箱或传真:

优惠:无

商户受理环境:□门贴 □受理台牌 □桌贴 □展架

商户付款方式:□ A B □ C

商户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行号:

结算周期:

交易手续费率:

商户申请受理终端信息

终端机数量:

终端情况:

□新增固定终端

□ LAN-终端

□接入公网 □多余接口

□电话线 -终端

□开通长途

□新增移动终端

□移动终端

 

□加程序

□ Mis系统

 

终端机情况:

移动终端机 SIM卡费用及承担方:

备注: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附件四:

商户门店信息

 

店铺名称

店铺地址

电话

 

 

 

 

 

 

 

 

 

 

 

 

 

 

 

 

 

 

附件五:

受理终端保管函

致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

 

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与贵 司于 日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协议编号: ),并将于 日起正式开通和信通预付卡消费服务,受理期间贵司共在 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 受理点安装型号为 的受理终端 套,安装型号为 的受理终端 套,共计 套。

根据前述《特约商户协议书》的约定,以上受理终端将由 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 代为管理, 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 保证在合作期间内受理终端结构完好、功能正常,如因人为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受理终端毁损灭失的,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自愿依据《特约商户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向贵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 明白以下赔偿金标准是根据目前市场价格制定的,若后期市场价格有升高, 本人 /本公司 /本单位 自愿按照受理终端损害发生时的价格向贵司进行赔付。

 

具体型号及配件的赔偿金标准如下:

1.SP50( ¥ 1000.00元 )/套(固定配扫描枪)

2.SP60( ¥ 1600.00元 )/套(移动自带扫描枪)

3. 终端机电源(¥ 300.00元)
4. 终端机主板(¥ 500.00元)

 

 

 

保管方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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